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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殖健康与出生缺陷防治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22-10-31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每个使用者都应掌握其性能及使用方法,爱护仪器设备,使用时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若有损坏、丢失,按其情节轻重进行赔偿,规定如下: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仪器设备原价赔偿。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按原价赔偿。

三、在实验时,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赔偿原价的40%至全部,或支付修理费的 40%至全部;玻璃仪器按原价的60%赔偿,实验室应将赔偿金纳入维持费管理使用。

四、接到赔偿通知后,应及时将赔偿金交所在实验室,并由双方签字备案。

五、对私拿他人仪器以及仪器损坏不及时报告者,一经发现加倍赔偿。

六、由于实验室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由实验室负责人赔偿全部金额。

七、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员应经常对巩固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认真做好赔偿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赔偿制度。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