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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殖健康与出生缺陷防治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室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2-10-31

1、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本实验室大型仪器的人员必须经过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可独立使用;正常工作时间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开门,非工作时间经过申请,管理人员同意登记换取钥匙。

2、使用设备前,首先检查本室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实验室环境、卫生不达标时,请先向管理人员汇报或自己整理、清扫。否则,实验开始后,该室的安全、卫生将由正在进行实验的人员负责。

3、开机前应检查仪器零配件是否完好、有无短缺,发现问题立即与管理人员联系,管理人员应立即前往检查核实并酌情处理,必要时将追究前一位使用者的责任。开机30分钟后未发现任何故障,则视为仪器状况良好;如果在此之后仪器出现异常,则该异常被视为在该实验人员使用过程中出现。

4、使用仪器后,应严格登记登记大型仪器使用的实验课题、测试项目、开机时间、样品数量、仪器运转情况、日期、单位、实验人等。

5、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实验人员必须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不得随意打开仪器,否则造成仪器损坏等一切不良后果将追究该实验人员的责任。

6、禁止在大型仪器室内吸烟、进食、大声喧哗、使用明火和进行溶液配制;严禁在仪器设备上摆放任何物品;一切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大型仪器室内;除管理和测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大型仪器室。

7、实验中领钥匙者不得让无本实验室使用申请者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否则后果自负。实验者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归还钥匙,拿钥匙期间实验室安全、卫生、环保等各项指标由课题组长负责。

8、实验结束后必须整理好设备及配件, 同时打扫干净实验室(室内如有别人在进行实验,则需要将自己实验所在的桌子、凳子、地面打扫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切断电源,登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日志》、《实验室使用登记本》,关闭水电门窗,归还领用的钥匙。管理人员如发现仪器使用者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将视情节轻重在一定的时间内取消其使用大型仪器的资格。                 

9、重点实验室的仪器原则上服务本院引用基础研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外面的样品带入本仪器室进行测试。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在一段时间内取消相关人员使用本实验室实验仪器的资格,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10、凡违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取消其使用该仪器的资格,如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1、为了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实验者自带仪器消耗品。               

12、使用仪器者应事先预约,按约定时间测试,到时不来或事先也不声明,一周内违约三次者本周禁止使用该设备。

13、实验者不能随意搬走或移动本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也不能允许非实验者取走本实验室的各种物品,否则后果由实验者及其课题组长承担。